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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境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买家和卖家。为此,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买家和卖家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规则之行为负责。

第三条:对规则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公司有解释之权利。

第四条: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关于买家的主要条款

1.买 

第五条:买家应是本公司认可最高出价人。

第六条:每名竞投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护照或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投人。

第七条:每名买家之代理人须凭买家之委托代理函及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代为竞投登记手续,否则被视为买家本人。

2.对拍卖图录及拍卖品的说明

第八条: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图录或以其它形式对任何拍卖品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介绍,仅供买家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

第九条: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如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品,将在图录中以“﹡”符号注名。

第十一条:买家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对欲竞投之拍卖品原件进行审验,对欲竞投的拍卖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一拍卖品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佣 

第十二条:买家成功投得拍卖品后,应付给本公司成交价12%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卖家收取的各项费用。

4.付款及领取拍卖品

第十三条:先支付成交价30%的定金,其余款项从拍卖日计起七日内一次付清,方可领取拍卖品。逾期未付清全款应视为拍卖品未售出,定金及佣金概不退还买家。

第十四条: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同类货币按拍卖日前一工作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相同汇率折算。买家所支付的该种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起的银行手续费均由买家承担。

第十五条:各种货币兑换表由本公司在拍卖场内公布。现场使用的货币兑换器所显示的数字,仅供买家参考。

第十六条:买家须在拍卖品出售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卖品在本公司的一切搬运、储存及其它费用均由买家支付,且买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七条:本公司仅提供简易包装,买家自行包装时对原物如有损坏由买家负责。此外,对于由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品,本公司不负责办理任何出境手续。

5.拍卖品出售后的责任

第十九条:买家付清全部购买款项后即对已购拍卖品负有全责,即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保存,在保存过程中的任何毁损由买家承担。

6.对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品的处理

第二十条:买家久不付款(三十五天之后)或久不领取已购拍卖品(付清货款三个月后),本公司无需通知买家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法院控告买家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二)撤消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或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售出的任何其它拍卖品,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家支付。直至买家履行条款规定的业务;

    (三)有权以公开传播媒介的形式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将拍卖品以任何方式出售。如再出售后所得不足买家应付购买款项部分,由买家补足给本公司;如再出售后所得扣除买家购买款项及与其有关的各项合理费用后有盈余,同样应归属买家;

    (五)有权要求买家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7.担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任何人或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于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

第二十二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本公司可考虑撤消交易并向买家悉数退款:

    (一)从拍卖日起二十一日内,买家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指出该拍卖品为赝品;

    (二)收到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本公司收回该拍卖品,该拍卖品必须保持拍卖当日原状;

    (三)买家提出的依据能令本公司确信该拍卖品为赝品,同时买家又拥有该物品无可置疑的所有权和转让权;

    (四)该拍卖品确系本公司出售。

第二十三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家即失去与本公司交涉之权利;

    (一)刊登拍卖品图录的说明符合当时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或已清楚表明这类意见有争议;

   (二)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品为赝品,而科学方法是在拍卖品图录出版后才被普通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品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拍卖品造成损害;

    (三)原买家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8.委托竞投

第二十四条:买家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但对代表竞投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或疏忽或无法代为竞投,本公司及其职员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委托本公司竞投者,应在拍卖三日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协议,并将欲竞投拍卖品最高估价的30%款项作为保证,于拍卖三日前缴纳本公司,并在竞投成功后七日内付清余款。

第二十六条:如两人或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竞投成功,则以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协议者为成功竞投者。

第二十七条:如本公司在买家委托价内未能成功竞投,则于拍卖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如数返回其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关于卖家的主要条款

1.本公司的确定权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有权自行确定下列各项事宜:

    (一)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

    (二)以各种形式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的描述;

    (三)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品以及修订底价。

2.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九条:卖家在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必须提供本公司认为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

第三十条:卖家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拍卖交易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卖家必须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对委托出售的拍卖品拥有所有权,并在该拍卖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卖家必须对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有关拍卖品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3.底

第三十二条:所有拍卖品均设有底价,底价由卖家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底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底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卖家如需更改,须先征得本公司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于底价10%以内的价格售出。

4.佣金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除卖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卖家向本公司支付的佣金应为实际成交价的12%,另代缴个人所得税3%

第三十四条:卖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买家收取的各项费用。

5.保

第三十五条:除卖家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品均自动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保险有效期直至买家应付款到期之日止。

第三十六条:卖家应支付相当最高竞投1%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如卖家书面告之本公司无需投保该拍卖品,则风险和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卖家自负。

第三十八条:因虫咬和天气情况而对原作造成毁损,以及任何原因造成的镜架或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负责任。

6.出售收益支付

第三十九条:买家向本公司悉数付清购买价款项之后,本公司应在三十五天内将出售收益扣除佣金及各项费用后支付给卖家,但应须在买家无违约或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如三十五天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家的全部购买价款项,付款期将顺延至收到买家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一条: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卖家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如卖家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卖家负责。

7.撤回拍卖品的收费

第四十三条:卖家可在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如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该拍卖品底价20%的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如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该拍卖品底价10%的款项并缴纳其它费用。

8.对未能售出之拍卖品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如拍卖品未能出售,卖家应在本公司取货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以邮截为准)领取该拍卖品,费用自理。在领取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有权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价格,采取任何方式出售该拍卖品,且有权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价格,采取任何方式出售该拍卖品,且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卖家应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其它一切合理费用后,将余款付给卖家。

第四十五条:超过两个月卖家未能领取其拍卖品,此后如发生以外事故,由卖家自行承担责任。如卖家要求本公司协议退还其拍卖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退还之费用及风险由卖家负责。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本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作为买家和卖家的代理人,愿竭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买家或卖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价,决定提高竞投价,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有权撤消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摄影,摄像,进行图录出版,文告,展示和其他形式的摄像作品。并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但本公司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作品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  本公司有权确定底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公司的业务规则维护买卖双方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各项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在保险、插图说明、包装运输等方面的收费;

    (三):“成交价”指拍卖师落锤确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家的价格;

    (四):“购买价”指成交价加佣金及买家应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费用

    (五):“估价”指在拍卖品图录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价格。估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

    (六):“底价”指卖家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